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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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云政发[1992]255号

1992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厂矿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学生每日的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中专、技校、职业学校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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