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23年11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废止《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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