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3年修订)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3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3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13年5月27日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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