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9号

2023年11月23日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 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和湖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资源保护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推动社会公众养成节水习惯、掌握节水方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