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9号

2023年11月2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和湖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资源保护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推动社会公众养成节水习惯、掌握节水方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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