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

黔人常备[2015]27号

2015年11月27日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二)站外揽客;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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