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此文件中《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3号),此文件中《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此文件中《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贵州省广播电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有线电视台”。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和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实行不定期抽查和三年定期检查制度。”
  4、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的农村边远地区”一句修改为“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节目或者有线电视节目的农村边远地区”。
  5、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有线电视台”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
  6、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有线电视台(站)”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
  7、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三、对《贵州省公证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款、第三十八条
  2、将第三章标题“公证程序”修改为“公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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