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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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此文件中《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此文件中《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10年12月6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第三款修改为:“在调查委员会调查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
  2.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修改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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