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21年10月9日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抗震、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安全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应急抢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负有房屋安全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房屋安全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附属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治理危险房屋;
(五)监督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的活动;房屋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因房屋使用人原因造成房屋安全后果的,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21年10月9日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抗震、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安全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应急抢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负有房屋安全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房屋安全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附属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治理危险房屋;
(五)监督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的活动;房屋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因房屋使用人原因造成房屋安全后果的,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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