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15年7月31日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2015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油流通安全,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供应安全、质量安全、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粮油流通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油料。
  本条例所称粮油流通,是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  粮油流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稳定供给、规范经营、科学调控、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健全粮油流通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流通安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油流通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粮节粮、科学用粮、健康消费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粮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促进粮油流通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供应安全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市场流通,增强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粮食生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本地区粮食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自给水平。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收购、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推进市场资源整合,形成政府可控、多元参与、企业运作的粮油流通市场体系。
  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市市场规划。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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