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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
2023年1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正谱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6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
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四次修正)
四、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五、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3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
六、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
七、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4号公布)
八、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5号公布)
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去其中的“规划”。
第八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
......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
2023年1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正谱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6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
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四次修正)
四、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五、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3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
六、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
七、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4号公布)
八、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5号公布)
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去其中的“规划”。
第八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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