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1999年12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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