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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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

2011年11月21日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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