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21〕2号
2021年4月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灾防涝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特指我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独资公司和政府投资公司以外,属于国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进行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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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办发〔2021〕2号
2021年4月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灾防涝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特指我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独资公司和政府投资公司以外,属于国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进行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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