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2023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七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参加中考、普通高考及成人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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