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2007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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