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订)
1997年9月3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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