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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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997年12月14日

  (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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