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国发[1980]第302号

1980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    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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