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2022年11月23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于2022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湖南省信访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均当场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修改为“均颁发任命书”;删除“其中,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代为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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