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修正)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修正)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修正)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2022年11月23日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相统一。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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