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此文件中《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此文件中《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此文件中《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016年12月3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小涛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68号)、《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汕府办传〔2016〕78号),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一)第十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二)第十一条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三)第十四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七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一)第十二条中的“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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