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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2014年10月15日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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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2014年10月15日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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