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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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2014年10月14日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免费向村(居)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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