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订)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订)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年9月25日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兼顾村寨状况。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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