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17号

2012年9月27日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照顾”修改为“兼顾”。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分别修改为“(一)负责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告;(四)确定并公告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并进行培训;(八)处理并向上一级选举指导机构报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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