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年9月25日
(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护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