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2019年8月14日

  (2000年11月30日经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4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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