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
2018年5月11日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六件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两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防洪要求必须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
2018年5月11日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六件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两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防洪要求必须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