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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
2017年5月9日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
2017年5月9日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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