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17年修订)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2017年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

2017年5月9日

  (1997年4月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派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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