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7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

2017年5月9日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建设、管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以及在蔬菜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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