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07年元月31日止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所代替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说明

1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7日

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宣布废止,我省规章相应废止。

2

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1993年4月5日

已被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3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1993年4月5日

已被《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4

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1995年1月26日

已被《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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