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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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2003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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