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强加于企业的财力、物力、人力负担,以及强制企业参加的各种社会活动,均为增加企业负担的摊派。

  第三条 任何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垄断性行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以其他方式,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禁止向企业摊派
  第四条 禁止以下列手段向企业摊派: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
  (二)违反规定,强迫企业投资立项。
  (三)截留、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平调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
  (四)未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收费范围、变更收费办法要求企业交费。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公布的目录,擅自设置罚没项目、提高处罚标准、扩大罚没范围,要求企业交纳罚款,没收企业财物。
  (六)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从企业集资。
  (七)违反自愿原则,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八)以各种借口向企业摊派或要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将应由本单位承办的各种社会活动交由企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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