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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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2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38号

1997年12月19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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