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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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55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05年7月30日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秦始皇陵的保护,保持秦始皇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始皇陵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秦始皇陵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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