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2018年12月7日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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