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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此文件中《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中《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此文件中《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15年5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18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盐业及食盐专营工作,实施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承担本市食盐批发许可、盐业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2.将第六条及其条标修改为:
“第六条(生产加工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
(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
(三)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使用船挑网以外作业方式捕捞鳗苗、蟹苗资源的除外),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此文件中《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中《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此文件中《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中《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15年5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18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盐业及食盐专营工作,实施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承担本市食盐批发许可、盐业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2.将第六条及其条标修改为:
“第六条(生产加工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
(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的;
(三)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使用船挑网以外作业方式捕捞鳗苗、蟹苗资源的除外),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