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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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2014年9月26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删除《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删除《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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