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00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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