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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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84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5号),此文件《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1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14年1月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兴建集贸市场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第三款中的“计划、劳动、人事”修改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十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培训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业知识、技能要求较高的操作人员及中级技术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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