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1号
2025年9月26日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
(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职普融通与产教融合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提升职业学校关键能力为基础,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有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通过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利用劳动节、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宣传技术技能人才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支持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服务本省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打造墨子工坊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支持边境地区职业学校建设。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职业技术专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职业本科学校,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支持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职业培训资源,开展普惠性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优化培训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培训能力和质量。
第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指导职业学校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大力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需要的专业,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职业教育加强指导,定期发布产业需求、人才需求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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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1号
2025年9月26日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
(2025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职普融通与产教融合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提升职业学校关键能力为基础,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有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通过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利用劳动节、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宣传技术技能人才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支持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服务本省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打造墨子工坊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支持边境地区职业学校建设。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职业技术专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申办职业本科学校,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支持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职业培训资源,开展普惠性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优化培训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培训能力和质量。
第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指导职业学校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大力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需要的专业,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职业教育加强指导,定期发布产业需求、人才需求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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