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4年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4年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4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14年1月9日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尊师重教的宣传工作,为教师办实事,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并在每年的教师节期间组织开展庆祝活动,表彰先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教师管理工作方案;
  (二)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教师的考核工作;
  (五)管理教师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评聘、录用调配等工作。
  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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