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2002年3月7日

(1994年6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征收用于公路养护、维修、技术改造、设施改善、公路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有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养路费征收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车辆上路行驶必须具有征稽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专用标志,携带养路费有效缴(免)讫凭证,并接受征稽机构的检查。车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章 征稽机构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征稽机构对养路费征收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与本省养路费征收的法规、政策,依法征收养路费;
  (二)负责养路费费源、专用标志、票证、车辆台帐和收入、存储、上解的管理以及报停车辆的凭证保管;
  (三)依法对行驶的车辆或者对车属单位、个人以及停车场、车站、作业区等场所内的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掌握车辆新增、转籍、过户、报废等异动情况,对养路费票证及其缴费情况进行核验。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职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指挥牌(灯)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公路征费稽查专用车辆,应当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和标志灯饰。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免征、减征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应当缴纳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公安系统参加地方营运、承包地方民用工程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以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国外境外组织及其驻湘办事机构的车辆;
  (四)外国公民使用的车辆;
  (五)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六)按规定其他应当缴纳养路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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