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1998年5月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养路费征收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

  二、第五条修改为:“车辆上路行驶必须具有征稽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专用标志,携带养路费有效缴(免)讫凭证,并接受征稽机构的检查。车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征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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