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已被废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此文件中《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废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6号),此文件中《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 (金规〔2025〕17号),此文件中《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5〕36号),此文件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3号
2010年12月3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会对成立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7月20日)进行了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完成。经2010年11月29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我会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235号)中的“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修改为“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42号)第六条修改为:“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十二条修改为:“健康保险中的长期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
(三)将《关于暂不允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通知》(保监发[2000]67号)主送修改为:“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段修改为:“根据目前市场发展情况,暂不允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运用。”
(四)将《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第一、二、三部分修改为:“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短期意外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费率由总公司确定并可实行浮动费率,但费率的浮动范围或浮动办法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五)将《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进行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五章。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已被废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此文件中《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废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6号),此文件中《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 (金规〔2025〕17号),此文件中《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5〕36号),此文件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3号
2010年12月3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会对成立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7月20日)进行了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完成。经2010年11月29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我会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235号)中的“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修改为“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42号)第六条修改为:“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十二条修改为:“健康保险中的长期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
(三)将《关于暂不允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通知》(保监发[2000]67号)主送修改为:“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段修改为:“根据目前市场发展情况,暂不允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运用。”
(四)将《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第一、二、三部分修改为:“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短期意外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费率由总公司确定并可实行浮动费率,但费率的浮动范围或浮动办法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五)将《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进行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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