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3号),此文件“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修改为“报送中国保监会”。
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1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235号

1999年12月3日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应同时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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