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7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9号

1989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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