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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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73号),此文件中《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84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5号),此文件《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15年9月2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将《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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